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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唐再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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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0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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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送使的比例从1.6:1变成1:1.7。
    而《吴地记》所载苏州的情况则有不同,上供三十万六千八百三十贯,留州十七万七千七百二十贯,送使十七万八千三百四十九贯,总额为六十九万二千八百八十五贯。上供、留州、送使的比例约是44%:28%:28%。可见南方上供数额远远不止三分之一,几乎占一半,远远高于北方藩镇。当然这也说明江南作为唐廷的“钱袋子”由来已久、名副其实。
    而营田则是方镇两税收入之外的另一个重要收入来源。唐代藩镇营田有两种情况:一种是营田所得可抵预算中的本镇军资或度支所拨衣粮,如大和三年(829)五月中书门下奏称,观察使若上陈刺史政迹,“须指实而言”、“如称营田课则所效,须云本合得若干万石,在任已来加若干万石。其所配斛斗便请准数落下,支所供本道本军斛斗数。如不是供本军本道解斗,则申所司收管支遣,以凭考核。”于此可见营田收入要么抵充军粮,要么申报有司收管。对于这类性质的营田,落镇是没有热心的。他们认为:“疲兵于陇亩,缓急非所用也。”
    另外一种情况下的营田收入可以为地方自己支配。《资治通鉴》有载:“诸将言于秦成防御使李承勋曰:明公开营田,置使府,拥万兵,仰给度支,将士无战守之劳,有耕市之利。”所谓“耕市之利,即指“营田之利”和“关市之利。”秦成防御使军队既“仰给度支’,而又有“耕市之利。”可见其营田收入是完全由本镇支配的。穆宗元和十五年二月诏在诸道除边军营田外,其军粮既取正税米分给,其所管营田自合军中资用、不合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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