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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唐再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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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6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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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唐书·表·方镇二》:唐之设雁门节度,乃在中和二年(882),此前雁门非镇名,属代州,为河东节度所辖。可见《武皇纪上》有误。
    2.《新唐书·沙陀传》亦有误
    《沙陀传》云:中和元年“有诏拜克用代州刺史、忻州兵马留后,促本军讨贼,克用募鞑靼万人。趋代州。”至中和二年(882),克用率二万五千入南下,“自阴地(地处汾州南界,在今山西灵石县南。关久废)趋晋(即晋州,治所在今临汾),会河中,帝闻,擢克用为雁门节度。”此亦有误。
    3.“杖钺雁门”辨正
    据《通鉴考异》卷二四所引《后唐太祖见闻录》:中和元年三月,“陈景思赍诏入鞑靼,召李克用屯蔚州(今山西灵丘),克用因大掠雁门以北军镇。”司马光进一步考日:“是岁(笔者按,即中和元年),克用但攻掠太原,又陷忻代二州,明年十二月,始自忻代留后除雁门节度使。盖此际(按,即元年三月)赦其罪,复为大同防御使(按,大同军治所当在朔州之马邑,亦即今朔县东),及陷忻代,自称留后,朝廷再招之,始除雁门。薛史误也。”《通鉴·唐纪七一》进一步订日:中和元年,“李克用虽累表请降,而据忻、代州,数侵掠并、汾,争楼烦监……诏(王)处存谕克用:‘若诚心款附,宜且归朔州俟朝命”’。此皆明证:初,并未授忻代留后,而是复其大同防御使,召屯蔚州;其忻代留后,乃为中和元年夏陷忻代后而自称;当然,此时更未授雁门节度。关于其自称忻代留后的时间,据《唐末见闻录》、《太祖纪年录》等载:李克用于元年五月南下,因“遇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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