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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古奇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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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学无止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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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书)和执业印章,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人员,不得以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注册
    第五条注册监理工程师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经过注册方能以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名义执业。
    第六条注册监理工程师依据其所学专业、工作经历、工程业绩,按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划分的工程类别,按专业注册。每人最多可以申请两个专业注册。
    第七条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申请注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建设主管部门初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取得资格证书并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的人员,应当通过聘用单位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建设主管部门受理后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报材料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审批;符合条件的,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核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建设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即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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