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用钢笔填写。
2、取得资格时间,以通过全部规定科目考试的时间为准。
3、证书号码在证书下发后填写。
4、本表一式两份,分存考生人事档案、业务考绩档案。
建设部147号部长令《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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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稿时间:2006-01-26阅读次数:1389)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147号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已于2005年12月31日经建设部第8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
二○○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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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注册监理工程师的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建筑市场秩序,提高工程监理质量与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注册、执业、继续教育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注册监理工程师,是指经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按照本规定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以下简称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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