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找来’便应付了王婆。问题是,她一个老妇,哪有能耐去找那般地痞泼皮?”
王棣默然。一般来说,宋代人们不鼓励女性去公堂,在女性明显作为原告的案例中,女性主角必然强烈感受到引入府衙权力以保护她们或其近亲的利益的必要性和紧迫感。其中福建的“列女“便是明例——,古田县利氏的女儿发誓要报仇,她发现了罪犯,并向地方府衙寻求帮助,最终将罪犯绳之以法,以下是历史原文记载:
父卒,无他兄弟,独与母居,厚家资。女之从兄公谦,一夕乘间杀其母,尽翠其资以去。女逃匿得免,誓必复仇。因削发为尼,周历四方物色之。忽得之处州湖南。时公谦方击球不之觉,女走诉于州,获之。守感其孝,为械送本州,置于法。
或许,世人只道宋、清两朝最为羸弱,外辱内患,风雨飘摇。其实,单论宋朝,虽然有偏安一隅之嫌,但相较于其他朝代,算得是国富民安、吏治清明。
彼时,讲的是“无讼”。
尤其是乡村,有许多长者,他们身经百战,知识水平很高,当村民遇到纠纷,长者会给他们一些人生的经验,比如处理事情要按照习惯法、乡规民约的法。正所谓是:长者性笃厚,每一言一行,乡人取以为法,族里有争,率有直焉,得一言无不悦服者。
仁宗年间,杭州富春县衙经年见不到一个临江人。奇怪,难道临江乡没有一个人要打官司么?是的,临江人不打官司。因为乡里有一乡绅,人称“孙长者”,“性宽厚,言忱行笃,信于乡”,“邻里有讼不之官,皆云当见孙长者,至则为陈事理,白其所以枉直
第51章 女冠子(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