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和检察院;
若属当庭做宣判,五日以内要送达;
若属定期做宣判,宣判之后即送达;
法庭审理公诉案,二月以内当宣判;
若有事由审不完,至迟不超三个月;
法定事由需延长,死刑或附民诉案;
还有四类重大案,上级再批延三月;
改变管辖审理案,收到之时计时期;
若属建议延伸案,移送之后重计算;
简易程序审理案,二十日内要审完;
可能判刑超三年,可延至一个半月;
速裁案件独任判,十日以内要审完;
可能判刑超一年,最长不超十五日;
严重国安恐怖案,人在境外仍可判;
重病无法出法庭,超过半年缺席判;
若属受理自诉案,三日之内做两事;
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应当告知自诉人,有权委托代理人;
不服法院一审判,被害方有提抗权;
五日以内提请求,请求要到检察院;
检院收到请求后,五日以内应答复;
接到判决若不服,十日为限上和抗;
接到裁定若不服,五日为限抗和上;
原审法院接上诉,三日之内速移送;
二审法院接上诉,三日之内交转送;
二审上诉和抗诉,二月以内当审结;
法定事由不得结,死刑或附民诉案;
以及四类重大案,高法批准延二月;
刑事办案程序细则流程(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