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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海漂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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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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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

    听到这里,苏庭长就知道白素珍是一个对法律似懂非懂的人。

    常言道:生苕甜,熟苕粉,夹生苕就冇得整。象白素珍这样的“半瓢水”是最难应付的,糊弄肯定不行,解释又得费很多口舌。

    节后上班的第一天,就碰到这样一个难缠的妇人,苏庭长心里暗自叫苦。

    他端起茶杯喝了一口水,开始耐心地解释。

    强奸罪法院不会受理——就算王厚义1962年真的强奸了她,那也是二十多年前的事情,早过了诉讼时效。

    重婚罪必须由受害人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法院自诉。王厚义重婚,受害人是胡月娥的丈夫,只有胡月娥的丈夫或其监护人,才有权利起诉。白素珍无权控告。

    间接故意杀人罪不成立——王厚义发现老人服农药后,已经将其送到医院进行了抢救,至于没有住院观察,那是因为农村生活困难,拿不出那么一大笔钱来进行治疗,不能认定为故意杀人。

    “怎么能用生活困难拿不出钱来推脱他的罪责呢?”白素珍不同意苏庭长的观点,插话予以反驳,“王厚义拿不出钱,可以发电报告诉我,让我从河北带钱回。不管怎么说,也不能在老人有可能救活的情况下,把她拖回家里,眼睁睁地看着老人悲惨地死去。”

    听见白素珍如此强词夺理地钻空子,苏庭长明显有些不高兴。

    他用不容置疑的语气告知:“你只能告王厚义侵占房产和虐待老人。侵占房产属于民事范畴,虐待老人属于刑事范畴,民事刑事不能搅在一起,起诉书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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