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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千四百一十三章 黑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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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从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的费用中非法获利的,应当认定为骗取财物。参与传销活动人员是否认为被骗,不影响骗取财物的认定。
    四、关于“情节严重”的认定问题。
    对符合本意见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传销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组织、领导的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一百二十人以上的;
    (二)直接或者间接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累计达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以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六十人以上的;
    (四)造成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五)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关于“团队计酬”行为的处理问题。
    传销活动的组织者或者领导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传销活动的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以销售商品为目的、以销售业绩为计酬依据的单纯的“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不作为犯罪处理。形式上采取“团队计酬”方式,但实质上属于“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的传销活动,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定罪处罚。
    六、关于罪名的适用问题。
    以非法占有为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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