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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千四百一十三章 黑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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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返利的。原传销组织在其脱离后发展人员的层级数和人数,应当计算为其发展的层级数和人数。
    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中,确因客观条件的限制无法逐一收集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的言词证据的,可以结合依法收集并查证属实的缴纳、支付费用及计酬、返利记录。视听资料。传销人员关系图,银行账户交易记录,互联网电子数据,鉴定意见等证据,综合认定参与传销的人数、层级数等犯罪事实。
    二、关于传销活动有关人员的认定和处理问题。
    下列人员可以认定为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
    (一)在传销活动中起发起、策划、操纵作用的人员;
    (二)在传销活动中承担管理、协调等职责的人员;
    (三)在传销活动中承担宣传、培训等职责的人员;
    (四)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以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十五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人员;
    (五)其他对传销活动的实施、传销组织的建立、扩大等起关键作用的人员。
    以单位名义实施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的,对于受单位指派。仅从事劳务性工作的人员,一般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三、关于“骗取财物”的认定问题。
    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采取编--造、歪--曲国家--政--策。虚构、夸大经营、投资、服务项目及盈--利前景,掩饰计酬、返利真实来源或者其他欺诈手段,实施刑法第二

第一千四百一十三章 黑名单(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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