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回到过去当术士

首页
关灯
护眼
字体:
四百五十三 宗教裁判所,没有硝烟的战争!
   存书签 书架管理 返回目录
证人姓名保密。罪犯恶棍乃至儿童,皆可作见证人。一经被控,绝难幸免。为被告作证辩护,有被指控为异端的可能,因此无人敢为。被告如认罪并检举同伙,处理从宽。苦行斋戒离乡朝圣在公开宗教仪式中受鞭打胸前或身后缝缀黄色十字架受群众****等,皆属轻罚。对不认罪不悔过者,刑讯逼供。从严定罪,处以徒刑或死刑。死刑多为火刑,交由世俗当

    局执行。对被判死刑徒刑者,财产没收归教会和世俗政权分享,或由政府全部占有。没收异端财产而获得利益,是世俗政权积极支持宗教裁判所的原因之一,从而造成滥肆搜捕定罪,株连扩大的恶果。在天主教国家里,除英国和北欧国家外,先后皆有宗教裁判所活动。220年。教皇洪诺留三世认为地方主教镇压异端不力,通令建立直属教皇的‘宗教裁判所‘或‘宗教法庭‘。宗教裁判所一般设在修道院内,审讯秘密进行。宗教裁判所所制订的审讯条例:有两人作证。控告便能成立。证人如果撤回证词,就按异端同谋犯处理,被告如不认罪,可用刑。被告不仅自己认罪,还须检举同案犯和异端嫌疑犯。为异端辩护者应受罚绝。被告认罪之后,如果翻案,按异端处理。被判为异端者,没收其全部财产。宗教裁判所前后共经历约500年西班牙宗教裁判所历时较久,凶残恐怖较著。不仅用来镇压异端,并用来迫害阿拉伯人和犹太人。15世纪以后。西班牙的宗教裁判所最为残暴,仅1483年至1820年。判处的异端份子达38万多人,被火刑处死的达10万余人。而仅仅在1480-1488年间,被火刑处死的达8800人,受惩处

四百五十三 宗教裁判所,没有硝烟的战争!(8/9)
上一页 目录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