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诗意的情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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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7章 未婚同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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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禁止。冉某主张彩礼款已在同居生活期间全部开支,无充分证据予以证明,不予支持。但从照顾妇女身心健康原则考虑,法院酌情认定冉某须返还彩礼的50%即1.5万元。

    张先生与王女士于2008年相识并相恋,后于2011年7月开始同居。2014年2月,王女士(甲方)与张先生(乙方)签订最终分手协议,该协议载明:甲方与乙方经过协商,甲方要求乙方最终再次支付人民币12万元的分手费,甲方认为这是最后一次,在当天收到乙方的付款后,将不再干扰乙方的生活,甲方和乙方不再来往。签订协议后,张先生一直未履行上述义务,王女士因此将张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张先生依协议支付上述分手费。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女士与张先生在各自离异后自由恋爱,建立正常的恋爱关系,二人在未登记结婚的情况下选择同居情有可原,但法律对这种非法同居关系不予保护。本案中,根据王女士所述起诉事实及理由,其主张12万元分手费系因双方解除非法同居关系而生,法律对此亦不予支持。最后,法院驳回了王女士的诉讼请求。

    有人把同居当作试验双方是否适合结婚的聪明做法,而效果往往并不理想。因为双方都知道这是试验阶段,比如“他”和“她”的钱常常严格区分,或“留一手”,而不是像真正夫妻那样一起买房子、生儿育女。双方不存在必须解决问题的义务。因此,对于一些心情复杂的女人来说,同居是把双刃剑,它有可能伤害自己,也有可能成全自己。

    也许是同居对男性更有利,所以,提出同居的大多也是男人。他们通常不会

第267章 未婚同居(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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