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曾经的“党员干部”,他觉得还是应该按照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对其进行社会价值的评估,才好就事论事,“简政放权”。
对于国家而言,人丁税主要具备两个积极意义:一是财政意义,二是起到调节控制人口的作用。
人丁税的财政意义即是保障国家的财政收入。在贫富分化不甚严重的封建社会前期,税收适宜以人丁税为主。其原因在前文中已作详细说明,此处不再赘述。而随着封建经济的发展和土地兼并的加剧导致贫富差距的不断扩大,自唐代后期起,人丁税的优势逐渐丧失,越发成为官府的额外敛财手段和对广大下层民众的苛扰,必然结果是走向没落直至消亡。
人丁税的另一个作用是调节控制人口,这乃是其他税种所无法匹及的。其中首先体现在控制人口数量上。增加人丁税的税额,就是加重纳税人与其家属的负担;向一个尚未成年的儿童或少年征课人丁税,则意味着其家长将增添一份负担。对于封建时代多数经济本不宽裕的农户而言,因而不得不在准备增添丁口时考虑这一因素。(下文南宋生子不举的事例是一个极端的例证。)在当时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下,生产能力和科技水平制约了人们开垦荒地的规模和粮食布帛的产量,物质条件的有限和人口增长的无序间往往构成尖锐的矛盾。如若这样的矛盾光靠自然力来予以调节,则必然显现出滞后性和残酷性,因而需要人类自身加以充分预见并着手协调。而人丁税恰恰在客观上起到了限制人口激增的作用,一定程度上减轻与延缓了人口与物质条件间矛盾的激化,促进了社会的稳定与发展。反过来,减免人丁税就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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