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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唐再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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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1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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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工作有不如法者,笞四十,不任用及应更作者,并计所不任赃、庸,坐赃论减一等。其供奉作者,加二等。工匠各以所由为罪。监当官司,各减三等。”以保证官府手工业制成品的质量。在某些大型工作中,朝廷还实行工头负责制。如武后垂拱四年修建明堂,由薛怀义“充使督作”,凡役工数万之多,施工中“置号头,头一阚,千人齐和”。柳宗元所撰《梓人传》也记载了梓人指挥群工役作的情况:对这个梓人,群工“皆视其色,俟其言,莫敢自断者”。
    这里的号头、梓人一类的工头,并不是朝廷官吏,是由朝廷指定的技术方面的负责人,刚才张敬询提到的水利司“常员”中,就包括了这些技术人员和负责人员,只不过在李曜改制之后,河东、河中军械监的这类人员,已经算是朝廷吏员了。
    虽然从规矩上来,朝廷的征召和管理似乎也还算合理,但事实上大唐工匠,无论是长上匠,还是短番匠,抑或是中后期大量出现的明资匠、和雇匠,一般都是以服徭役或色役的各种形式,近乎无偿地为官府尽着隶属关系之下的多种义务。朝廷虽有纳资代役的规定,但往往是官样文章,且有些工匠是不准纳资代役的,《大唐六典》即规定“巧手供内者,不得纳资”。总而言之,工匠和丁夫的征发役使具有明显的强制性。
    既然是有强制性,那么地区底子越好、情况越乱、节帅越霸道的地区,工匠的获得显然就越方便。李曜在河东为何不为工匠着急?因为河东乃是李唐的王业之基,人口鼎盛、经济发达、又北临边庭,时常有官奴婢、刑徒、流徒等入境,而节帅李克用常年征战,使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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