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在河东军械监时,对于人手问题的确没有太过担忧,但河东与河中的确颇有差别。不论河东还是河中,军械监的人力资源都受到整个大唐朝廷制度的影响,大唐的官府手工业劳动力组成可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因犯罪而成的官奴婢和刑徒、流徒;另一部分是征自民间的各类工匠和丁夫。朝廷对这两部分人的役使和管理有一套成熟的办法。凡犯谋反和谋大逆的人,其家庭男女老幼及奴婢一律籍没入官,统称官奴婢。其中有伎巧者各从其所能,散配诸司劳作,妇女工于缝巧者没入内侍省掖庭局,剩余无伎能者统配司农寺,由司农寺再视具体情况散配诸司杂作。遇有皇帝赦宥,官奴婢可一免为番户,再免为杂户。官奴婢、番户、杂户皆当色相婚,不得逾越。
官奴婢常役无番,番户一年三番,杂户二年五番,番皆一月。除从事官府手工业的生产劳作外,还从事建筑、苑囿、蔬菜种植、家畜饲养等业,这看朝廷如何调拨。朝廷对官奴婢、番户、杂户立有专门的户籍,由役使诸司和尚书省工部之都官司共同制订管理。
根据有关格式条文,每年正月,役使诸司要将本司官奴婢、番户、杂户等以类相从,造籍二通,一通报送都官司,一通留存本司。到了十月,诸司再将本司官奴婢、番户、杂户中黄口以上者“并印臂送都官[司]阅貌”。都官司则要“条其生息,阅其老幼而正簿”,并关牒尚书省户部之金部、仓部,拨给诸司官奴婢、番户、杂户以必要的衣食供应,以保障他们几乎无偿地为官府劳作。至于刑徒,是因犯罪被判徒刑之人,流徒是因犯罪被判流刑之人。
《大唐六典》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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