述两本房产证均作为我社贷款抵押物,我社贷款抵押设权有效。本社于一九九五年一月十九日向深圳凝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贷款540万元。
应该指出,贵院应诉通知书送达前,深圳宝安石岩贸易大厦管理公司与深圳凝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签具所谓的“委托贷款业务协议书”,本社并不知情。抵押方的法人为深圳宝安石岩贸易公司,与原告不属于同一法人。抵押方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和声明以及本社与深圳凝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抵押贷款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借款合同条例》和《**省抵押贷款条例》等法规的规定,因而是真实的、有效的,理应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本社强烈要求贵院本着“事实为根据,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依法确认抵押贷款合同的继续履行,并责成深圳宝安石岩贸易公司从速补办“粤房证字第19666140号”的房产证,并尽快交回我社,以切实保障广大存款户的权益和我社正当权益。
答辩人:深圳湖贝金融服务社
一九九五年二月二十六日
夏天写完后详细推敲了一下,认为如果把湖贝金融服务社当成被告的话,这个案件就不成立。而在公证登记环节,石岩贸易公司的法人代表出了委托书办理抵押登记,那么,这个案子硬打下去还是很好看的。只有两个环节,原告可以抓住:一是原告将房产证与“委托贷款合同”连在一起,二是贷款成本的高低将揭示金融服务社违规经营。所以,湖贝金融服务社也有后顾之忧。
几天后,夏天将法人代表证明、法人委托书和答辩状
八十七、此起彼伏的经济纠纷(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