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立法问題上 韩非延续了秦国那种重刑思维 在量刑标准上极为严厉 于是这件事情就成为了韩国第一期司法**判别的案件
在有人举报之后 这些韩国新军违法人员全部被抓 韩非沒有干预其审判过程 而且在审判的过程中 韩国第一次配上了律师 但当时不叫律师而是叫讼师 通过较长时间的审判 物证 人证的展示 几人终于伏法 几人全部处于斩首
同时 韩非加强了民间维护司法**的组织 民意会 民意会挑选了大量当地的纳税积极人家和一些有才干的人 这些人都是通过选举产生 他们的存在就是检举 揭发社会不平之事 而司法体系则受理这些事情 这样 司法**和民意之间形成了一个简单的联盟 虽然立法权在王室手中 但只要执法的司法权在民意手中 那么民意就有了维护的武器
韩国的革新不仅仅在司法上 而在管理上采取了放纵自由的管理体制 也就是 虽然这有仿效之嫌 因为 他的邻国尚文也是这么做 也就是过度的给市场以自由 让自由市场机制完成他们想完成的 这就要求 政府极度的简化他的办事机构 很多地方都不管 只要不出大问題 他们一般不会去管 也就是政府明确规定的你不能做 沒有明确规定的你都能做 国家政府办事人员简化到像秦国一个庞大的国家 全国办公人员不超过五千人规模 这极大的赋予了市场的自由度
韩国也几乎是在同一时期也赋予了市场极大的自由度 法律保证合法收入
588韩国革新(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