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法律出现,几乎永远都完不了。
因此现在只能一部一部的来制定,首先制定出《宪法》,确定确定国家制度,国家机关,以及制定其他法律的依据,然后再制定《刑法》、《民法》等其他专业法律,制定出一部,就应用一部,如果没有的,仍然还是依旧《大明例律》为依据。
第五卷 飞天篇 第二八九章 帝国体制(三)——地方行政
国会、内阁、司法三个系统都建立了起来,同时也开始制定《中华宪法》,但所有的这些,都属于中央的机构,而帝国的新体制中,当然还包括对地方机构进行重新调整。
从原则上来说,各地方,由其是省级地方机构,也应该和中央一样,实行三权分立,建立地方议会、地方行行和地方司法纟统,但地方机构的建立,要远比中央复杂得多,因为各地方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不一样,对帝国的新体制,三权分立的理解程度也不一样,相对来说,被商毅统治时间较长的地方,如浙江、江苏、安徽、江西、湖北、湖南、山东、台湾这八个省的发展较快,对三权分立、国会、民主这些概念都了解一些,被商毅统治的时间短,由期是北方地区,就要差得多,因此地方机构的调整,也不能一概而论。
按照商毅的构想,首先应该在地方上建立起完善的行政统系和司法系统,然后再慢慢建立地方的议会。
其实在商毅称帝之前,就己经将地方的行政系统划分为省、直辖市!!省会市、市!!县!!乡、镇四级,虽然和以前的朝代相比,多了一个乡、镇级的划份,对地方的控制力度也加强了一些,但各级的行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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