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被迫推出了《民法典》。
第九十九款规定:“作为劳动的报报酬,雇主必须提供食物和保护,在患病期间应当给予诊治。”
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华工在劳动期间因故丧失劳动能力,顾主需要给养其终生。”
第一百条规定:“一年内,雇主需要对华工进行教育,否则合同失效。”
二战后的苏联也从奴隶的役使中,得到了巨大的收益。
从1945年到1956年,苏联从60万日军战俘中甄别出了50万精壮发配到各个领域劳作。日本俘虏修建铁路、伐木、加工木材、挖矿、烧砖、务农、土木作业。仅仅是1946年一年,日本战俘就给苏联带来了10.7亿卢布的产业价值。
因为廉价的日本战俘,西伯利亚的阿贝铁路得以通车;在俄罗斯现在的克拉斯诺尔斯克地区和哈巴罗夫斯克地区,日本战俘修建的市政大厅、广场、公共建筑依然耸立如初。
苏联内务部盛赞这些日本战俘用起来十分顺手,只要一点微不足道的物资,就能令后者在斯德哥尔摩的效应下温顺无比。
“日本战俘具有服从性好、人数集中、便于调动的优点。此外,战俘无人身自由,无家庭负担,可以在各地进行移动,因此可控性与可管理性强;战俘可被派到重体力劳动岗位或者无利可图的岗位上,以解放当地人手来从事高附加值生产活动或保密性生产活动。如在远东地区的一些国民经济部门里,日本战俘主要被用在繁重的辅助劳动,及对劳动熟练度要求不高或者附加值低的劳动中。”苏联内务部的公文旗帜鲜明地提道。
在
第六十五章 战俘(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