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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根律师也有春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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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7章 不要太直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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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条的20.5款约定,如在本劳动合同生效之日起的36个月内,非因乙方原因,终止本劳动合同的,甲方,也就是公司,应在劳动合同解除后的十日内向乙方支付一百五十万元作为终止合同之赔偿。
    这一条约定对贵司非常不利。”王川放下手中的材料道。
    “是的,这位副总来我们公司已经一年多了,按照这个约定确实我们是要支付赔偿给他的。
    但是有律师提出,《劳动合同法》将于二零零八年一月一日实施,现在已经到了十二月份,距离《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没几天了。
    该法规定只有在两种情况下才能约定违约金,一种是约定服务期,另一种是约定竞业限制,其他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无效。
    我们的案子下周开庭,所以有律师建议我们拖下时间,等到元旦放假回来以后,就可以《劳动合同法》为法律依据主张我们公司与副总经理的约定违反了《劳动合同法》,应当无效。”许经理道。
    “您说的《劳动合同法》我们之前也在内部研讨过,我跟同行也沟通过。但是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我觉得给贵司出建议的律师只说对了一半。”王川道。
    “哦?怎么说?”许经理一脸狐疑的看向王川。
    “您说的是《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关于违约金的规定,该条是这么表述的:‘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重点落在‘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这几个字上。也就是说用工主体与劳动者之间,除竞业限制和服务期约

第267章 不要太直白!(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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