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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根律师也有春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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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5章 答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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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规定,受让人受让不动产或者动产时,不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且无重大过失的,应当认定受让人为善意。
    该条规定是对“善意取得”制度中,“善意”的解释。
    在物权法中也有关于“善意取得”的规定。《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简单的说,就是出卖人如果卖的货物不是他自己的(也没有所有权人授权),在交易时买受人不知道上述情况,但是买受人已经按照市价购买了货物,而且已经支付了价款,并且办理了登记手续,或者已经实际占有货物。
    此时就算是所有权人找到买受人,买受人也不用返还货物,理由便是善意取得。
    当然善意取得不能用于非法货物,比如DUPIN、Qiangzhi、Danyao等。
    “之前我查了下法律规定,善意取得的前提是云女士必须为善意,但是她不可能不知道赵先生已婚的事实,也就够不上善意,因此不存在善意取得。”王川想了想到。
    “那么第三条呢?”郑毅笑道。
    应该说他对面前的这位实习律师还是很满意的,遇到不会的不懂的王川知道去查询,去检索案例,然后拿着自己查到的结果与他探

第135章 答辩(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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