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权利
第五条党员分为创始党员、正式党员、预备党员和荣誉党员,创始党员是指在党的全国性机构建立前加入党的成员,创始党员都是正式党员,不需要经历预备期;正式党员是享有完全权利义务的党员;预备党员是成为正式党员前经历地预备阶段地党员;荣誉党员必须是外国人士,由党的中央机构直接吸收,不需要经历预备期。
第六条发展党员,必须经过党地支部,坚持个别吸收的原则。在特殊情况下,党的中央、各大局可以直接接收党员。
第二章党的组织
第二十二条党在中央设立中央常务委员会,简称“中常委”,是中央委员会的常设机构,党的领袖,称中央委员会主席,可以设立一至两名副主席协助工作
鉴于党目前的状况,在党的中央一级和地方各级之间设立党的北方局和南方局,由党的北方局委员会或南方局委员会负责领导北方诸省或南方诸省中党的组织;党在各省设立分部,由分部委员会负责领导该省党的工作;党在各县设立支部,由支部委员会领导党在该县的工作。
在一县范围内,如果党员人数众多,可以设两个以上的支部,此时,县一级党的组织改称党的总支,相应设立全县性质的总支委员会;
第三章党的纪律
第四章党的监察机关
第五章党徽党旗
第三十三条中国民族复兴党党徽为五颗金星组成的图案。
第三十四条中国民族复兴党党旗为旗面缀有金黄色党徽图案的青旗。
第三十五条中国民族复兴党的党徽党旗是中国民族复兴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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