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大宋梦

首页
关灯
护眼
字体:
第五章 6600贯
   存书签 书架管理 返回目录
更没有得到合理的利用。

    实际上这些荒地并非不能利用,只是按照当时的条件,若要开垦出来,所耗费的代价远远不能用收获的粮食来弥补。

    梅笑寒脑子里马上脑补出来书中所记载的有关宋朝土地制度的资料:

    公元960年,后周诸将发动陈桥兵变。

    拥立赵匡胤为帝,建立宋朝。

    老开创的宋朝,其土地制度主要是土地私有制,土地国有制只占较少的一部分。

    宋朝私有土地包括:

    新兴的庶族地主大土地私有制和自耕农小土地私有制;

    国有土地包括营田、屯田、官庄、职田、学田、官马牧地等等。与其它朝代相比,宋代土地制度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土地私有制大发展

    宋朝实行“不立田制”、“不抑兼并”的土地政策。

    国家不再执行强化国家土地所有制的措施,不再运用政权力量进行土地再分配,不再调整土地占有关系;国家不再干预土地私有制的发展,对土地自由买卖和兼并持自由放任的态度。

    土地私有制的发展具体表现为:一是土地买卖盛行。

    宋高宗时,四川立限令典卖田宅者纳税印契,一次就征收到契税四百万贯,而此时四川地价每亩仅为四贯,官府卖田定价为八贯到十贯。

    如果税率按10%计算,土地价格取较高者每亩十贯,那么四川此次纳税印契的田地则有四百万亩,可见土地买卖的盛行。

    二是土地兼并大发展。北宋前期,地主侵占

第五章 6600贯(2/5)
上一页 目录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