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通谕各省,从督抚到道府,要严格管理家人,“概不许收受属员门包,各督抚传事禀话,交中军巡捕等官传禀,不许另设立管门家人”。史上第一回,皇帝的惩贪规定细化到了大臣们的家人。(《清会典事例》)
人们的普遍印象是乾隆比雍正仁慈,但实际上,乾隆朝对贪官的惩处远严厉于雍正朝。乾隆以前,惩贪实行“完赃减等条例”。该条例规定,凡贪污挪用公款的犯官,如果在一年之内将所贪的公款全部补赔,就可以免死减罪发落。如果一年之内没有全部补上,还可以再宽限一年,让官员自己在监外继续筹款赔补。第二年还没能全部补赔的,犯官进监,而其妻子仍可帮他补赔。直到家产尽绝,才被处死。这样拖来拖去,贪官污吏没有几个被明正典刑的。
经过长时期的酝酿,乾隆二十三年(1758年),皇帝克服巨大阻力,毅然废除了“完赃减等条例”,代之以“完赃不准减等”的新例。不管你家里多有钱,贪污白银只要满了1000两(相当于今天的20万元人民币)即判处斩首,决不宽贷。这一改革,使清王朝的惩贪力度上了一个极大的台阶,使无数贪官人头落地,家破人亡。凡贪污或受贿案件,承办大员一旦查有实据,立即请旨将犯官革职、查抄,籍没家产异常迅速、严密而彻底,贪官污吏的下场不仅身首异处,而且家产无论精粗多寡一律入官,真是落了个白茫茫大地一片真干净!在中国历史上,惩贪严厉者,在朱元璋之后,乾隆可排第二名。
立法如此之严,执法更有过之而无不及。乾隆惩贪举措,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防范严密,明察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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