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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唐之最强驸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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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百八十七章 过犹不及,唐代建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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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仪不仅体现在人们的衣着颜色上,同时也体现在住房上。
    官本位思想浓重的古代华夏,统治者为了保证理想的社会道德秩序和完善的建筑体系,往往制定出一套典章制度或法律条款,要求按照人们在社会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差别,来确定其可以使用的建筑形式和规模,这就是我们所说的华夏古代建筑等级制度。
    据先秦史料,周代王侯都城的大小、高度都有等级差别;堂的高度和面积,门的重数,宗庙的室数都逐级递降。
    到了唐朝,据《唐会要》记载,“准营缮令。王公已下。舍屋不得施重栱藻井。三品已上堂舍。不得过五间九架。厅厦两头门屋。不得过五间五架。
    五品已上堂舍。不得过五间七架。厅厦两头门屋。不得过三间两架。仍通作鸟头大门。勋官各依本品。
    六品七品已下堂舍。不得过三间五架。门屋不得过一间两架。非常参官。不得造轴心舍。及施悬鱼对凤瓦兽通袱乳梁装饰。其祖父舍宅。门荫子孙。虽荫尽。听依仍旧居住。
    其士庶公私第宅。皆不得造楼阁。临视人家。近者或有不守敕文。因循制造。自今以后。伏请禁断。
    又庶人所造堂舍。不得过三间四架。门屋一间两架。”
    平民居住的住宅,肯定是不能超过世族、庶族,更别说是官员的,不然就是僭越!
    而官员所造的住房,既不能高于自己品级的规格,也不能低于自己品级的规格,必须严格遵守自己的品级规格建房。
    《论语·先进》:“子曰:‘过犹不及。’”
    高出自己的品

第四百八十七章 过犹不及,唐代建筑制度!(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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