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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生宋末之山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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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16章 利在后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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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人的利益和旧体系的变革,遇到的阻力可想而知。而借贷又是促进社会发展的推进剂,但对古人来说并不是件容易的事情。
    现代我们在看警匪、悬疑片时,经常会看到“绑架人质”的情节,凶狠、横暴的歹徒抓住恐惧又无抵抗之力的妇孺,以此威胁警方,好达到“以物易物”的企图。在这样的场景中,我们一般称那个被威胁的人为“人质”,然而,人质为什么被叫做“人质”呢?
    实际上人质的概念,早在春秋战国时已出现,《左传·隐公三年》便记载了郑庄公与周平王交换人质的事。由此看来,人质是以交换为前提才成立,“人质”中的“质”字本身就有交易、抵押的含义,参考《说文解字》的阐释,“质”即“以物相赘”之意。
    如此可以推断,“质”显然与中国古代的商品经济相关,例如西周的买卖契约称为“质剂”,而管理契约的称作“质人”。若我们想与古人做交易,首先第一步,便是要找到质人。
    “质人”其实是一个职业,他们相当于现代的市场管理者,负责处理西周官方的买卖。所谓“大市以质,小市以剂”,质人的业务除了小件物品,也包括牛马、田宅等大额交易,买卖的契约称为“质剂”,而借贷契约称为“傅别”。
    西周政府设有“泉府”这一机构专门“掌以市之征布、敛市之不售、货之滞於民用者”,即负责控管国家税收、收购市上的滞销物资、收发贷款与利息,为需求者提供了一个相对安全的官方途径。
    一般而言,西周政权的借贷形式分为“赊”和“贷”:“赊”主要针对祭祀、丧纪之事,

第1616章 利在后世(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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