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盛京)、吉林、黑龙江和在外蒙古设乌里雅苏台、在新疆设伊犁5个将军辖区,在西藏、西宁设办事大臣辖区,以及由中央理藩院直接管辖的内蒙古盟旗,连同内地1八省,全国共为6个政区。清光绪十年(1八八4年)置新疆省,十三年(1八八7年)建台湾省,三十三年(1907年)改奉天、吉林、黑龙江三个将军辖区为省,加上内地1八省共为省。因光绪二十一年(1八95年)清政府签订了卖国求荣的马关条约,台湾省被割让给日本,所以史称省。(图1)清朝的省,为中国现代省的政区划分奠定了基础。
清代省以下的各级行政区划单位基本上是沿用明制:省下辖府和直隶州,府下领散州和县。所不同的有以下几点:1增加了行政区划单位——厅。这是清代在新开发地区所设置的区划单位,
有直隶厅和散厅之分,直隶厅与府、直隶州平行,直隶于省,绝大多数不领县;散厅隶属于府,与散州、县相平行,成为最基层的行政区划单位。在元、明两代不论是直隶州,还是散州,一般均领县。(表八、9)在清代省辖的直隶州才领县,而府辖的州则不领县。(表10)元、明两代的行政区划系统都是由三级和四级系统混合组成,并以省—府—州—县的四级体系为基本的系统。在清代则是三级行政区划系统,且以省—府—县和省—直隶州—县为主。(图14和表10)4在边远辖区和省,除了在部分农业区
设置府、州、县外,在内蒙古、外蒙古、新疆、青海以及东北的奉天、吉林和黑龙江,建立盟、旗行政区划单位。盟相当于内地的府,旗相当于内地的
第二百七十一章 古代行政区划沿革大全(28/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