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的法律基础和法律地位。本《建筑法》最后一条,也就是第八十五条明文规定,本法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法律是“全国”所发的“主席团令”,建筑行业开始真正名副其实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试想,违反历史和法律的车轮,想把监理行业贬得“一文不值”,岂不是“飞蛾扑火,螳臂挡车”?目前中国的国情需要监理,与国际惯例接轨也需要监理。
《建筑法》第一条“首当其冲”地规定——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法。中国为什么要实行监理制,顾名思义,其作用和意义,我想,看看这一条规定我们应该有所明晓了吧。
非但如此,《建筑法》还对监理制度有明文规定——
第四章建筑工程监理
第三十条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
国务院可以规定实行强制监理的建筑工程的范围。
第三十一条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
第三十二条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
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
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
120、零点急刹车(8/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