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四)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初审完毕的;
(五)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六)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工作按照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人事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及外籍专业技术人员,申请参加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和执业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1992年建设部颁布的《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和注册试行办法》(建设部令第18号)同时废止。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程序
一、申请监理工程师注册者,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遵守监理工程师职业道德;
2、经全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合格,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3、身体健康,能胜任工程建设的现场监理工作;
4、为监理企业的在职人员,年龄在65周岁以下;
5、在工程监理工作中没有发生重大监理过失或重大质量责
119、学无止境(1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