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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古奇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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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学无止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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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施工用各类建筑材料均需向监理工程师报送样品、材质证明和有关技术资料,并按规范要求,监理现场取样,进行复试,经监理工程师审核批准后方可采购使用,变更用材时,需事先征得设计或建设单位同意,否则不得使用。
    (8)施工单位使用专业分包队伍时,须于分包合同签订前按照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提供分包单位的有关资料,征得监理工程师同意后方可进场施工。
    (9)各类配合比、钢筋焊接、钢筋机械连接及其它新能源、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使用或安装,须于事前报送试配、试焊、试连接结果及有关技术资料,经监理工程师审核批准后方可使用或安装。
    (10)监理工程师对每道工序的操作及质量进行监理,并要求施工单位于每道工序前进行施工技术交底。又于每一工序完成后进行质量自检,并将自检资料送交监理工程师,经监理工程师认可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11)隐蔽工程完成后,施工单位应认真执行“三检(自检、交接检、专检)”制度,在检查合格的基础上,提前24小时书面通知监理工程师或园区质监站。与此同时,将隐蔽自检资料包括隐蔽照片等交监理审核。
    (12)监理工程师对某些质量有疑问,而要求施工单位复测时,施工单位应给予积极配合。并对检测仪器的使用提供方便。若发生费用和有关责任时则按施工合同规定的原则处理。
    (13)施工单位应及时向监理工程师报送分部分项工程质量自检资料和混凝土、砂浆强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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