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及国务院建设条例,代表国家、社会,代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安监站、质监站和监理单位行使对工程安全及质量独立、公平、公证、自主地行使检查监督权,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参建单位应积极配合监理单位委派驻地监理办的检查监督工作。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监理单位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以人为本、综合治理、群防群治、人人落实”的工作原则,对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权利和责任范围如下:
a、工程开工前,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审查合格后方可同意开工;
b、监理工程师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口头或书面通知施工单位整改;
c、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通报建设单位;
d、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园区安监站)报告;
e、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范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对工程施工的安全监督检查和管理。
(3)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施工企业改正。
(4)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
119、学无止境(1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