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要注意规避忌讳的字眼,否则定必黜落。另外,策论中切忌不可用未知出处的典故。
这是经验之谈。
仁宗嘉祐二年,苏轼参加礼部组织的一场考试,在这场考试中,苏轼写下了一篇名为《刑赏忠厚之至论》的文章,通篇文章可以说的结构严谨,说理清楚,用词简练并通俗易懂,与当时真个文坛流行的五代浮靡艰涩之风大为不同,因此受到主考官欧阳修和阅卷官梅圣俞的赞赏。
在这篇文章中,苏轼运名为用了一个名为“皋陶杀人”的典故来佐证自己的观点,苏轼在文章中写道:“当尧之时,皋陶为士。将杀人,皋陶曰:“杀之’,三。尧曰:“宥之’,三。”
翻译过来就是说在尧执政天下的时候,皋陶作为司法官。有一天要处死一个人,皋陶说要杀了这个人,尧说不行,放了。皋陶再次说要杀了这个人,尧再次说放了,就这样互相争辩了三次。
主考官欧阳修看完后也觉得这篇《刑赏忠厚之至论》写的非常好,但是这个“皋陶杀人”的典故,欧阳修也没有听过。没办法欧阳修只能在事后苏轼拜见他的时候,偷偷的向苏轼询问这个典故的出处。
面对欧阳修的询问,苏轼苏轼笑道:“何须出处。”很直白的告诉他们,这个故事纯粹就是自己为了佐证自己文章的观点编出来的。也幸好是因为这篇文章确实是写的不错,正所谓瑕不掩瑜,欧阳修和梅圣俞没有因为这个而去怪罪苏轼。
这算是文坛雅事,亦是非常人做的非常事,无法复制。
对于苏前辈的不吝赐教,王棣自是虚心接受、铭记于心。
第80章 南乡子(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