措施。虽然在《关税及贸易总协定》中对反倾销问题做了明确规定,但实际上各国各行其事,仍把反倾销做为贸易战的主要手段之一。世贸组织的《反倾销协议》规定,一成员要实施反倾销措施,必须遵守三个条件:首先,确定存在倾销的事实;第二,确定对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的威胁,或对建立国内相关产业造成实质阻碍;第三,确定倾销和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按照倾销的定义,若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格,就会被认为存在倾销。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格的差额被称为倾销幅度。
为了制止倾销而采取反倾销措施应该说是合理的,但如果反倾销措施的实施超过了其合理范围或程度,反倾销措施也会成为一种贸易保护主义措施,从而对国际贸易的扩展造成阻碍性影响。例如,武断地认定原本不存在倾销的商品为倾销商品,或无根据地夸大倾销幅度,从而无理地实施反倾销措施或不适当地提高反倾销税征收金额,这些都会阻碍正常进口贸易的进行。
近年来我国频繁遭受外国的反倾销。2010年12月WTO发布的最新报告指出,2010年上半年全球范围内反倾销调查有所减少,但是,中国成为全球反倾销调查最大的受害者。仅2010年上半年,新增的针对中国出口商品的调查就有23项,这一数字比去年同期(30项)减少了三成,但仍是第二大目标欧盟(11项)的两倍多。
相应的,中国也是新增反倾销措施的重灾区。2010年上半年,WTO各成员新增的59项反倾销措施中,有近一半(25项)是针对中国的出口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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