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我有一个小世界

首页
关灯
护眼
字体:
第一千五百八十三章 自私
   存书签 书架管理 返回目录
动机方面为自私定义怎样?
    无疑,从主观意识方面为自私定义是有根据的:一、只有人才具有鲜明的意识(当然是在相对的意义上),所以从主观意识方面定义,可以将人的自私与其它动物的“自私”(本能)很好地区别开来。并且,这符合研究自私只限于人的目的;
    二,从主观意识、动机方面给自私定义,便于从动态的角度认识自私与人。从而避免客观行为定义的局限;
    三、动机、意识比行为本身更有力,其逻辑是:通常情况下,人的行为总是人的有意识的行为。如果能够真正消灭意识、动机,那就能同时消灭行为本身,但消灭了行为,却并不等于消灭了意识、动机,而只要动机、意识仍然存在,它又可将消灭过的行为重新生产出来。
    于是,将自私定义为:当人同他人、社会发生利益关系时,他首先考虑的更看重的是自己的利益,当人认为自己同他人的利益不矛盾时。这种为自己利益考虑的动机即可指导客观上利人利己的行为;当人认为自己的利益同他人、社会的利益相矛盾时,这种为自己利益考虑的动机就表现为牺牲他人、社会的利益来维护发展自己的利益的行为。
    对自私作如此界定。也许仍然没有概括人们使用该概念的全部本质特征。但有一点可以肯定,对自私这一概念。必须作多角度、多层次的、动态的整体把握。为此,就必须将对人的主观意识、动机与客观行为两方面的研究结合起来。
    正如心理学家所说“人类的每一个行为都以有对自己有利的条件作为基础,否则根本就不会产生动机”。
   

第一千五百八十三章 自私(5/19)
上一页 目录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