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千四百六十四章 心急吃不了热豆腐(天天万更求订阅!)
像解决全球变暖的《京都议定书》和解决海洋问题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一样,国际社会需要一部统一的国际水法,国际水域立法应走向法典化和全球化,用其协调各国的行动,指导各国在保护和利用全球水资源上进行合作,同时承担相应的国际义务和责任。
3.国家的环境资源主权往往对全球淡水资源的保护产生负面影响。
国际社会早已确立了“国家环境主权和不损害国外环境责任原则”。但事实是强调国家环境资源主权成了其替身。
很多国家出于本国的政治、经济利益,在淡水资源的全球和区域保护上显得相当保守。
比如一体化程度相当高的欧盟,曾试图通过一个综合全面的文件以便对成员国淡水质量控制采取更有力的措施。但这个努力最终没有成功。加拿大也曾以国家环境资源主权的名头,完全禁止能有效解决水资源地区分配不平衡的水贸易。
4.涉及淡水资源的水公平问题仍然没有解决。
伴随着河流流域水资源危机而出现的“水难民”在1998年达到25oo万人,第一次过“战争难民”的人数。
据预测,在2o25年之前。因为水的原因而成为难民者将多达1亿人(联-合-国-秘书长千年报告)。这一方面是因为水资源短缺引起的。另一方面也体现了全球水资源分配的不公正。
一个欧---洲人每年消费约8oo立方米的水,大约是一个加-纳-人的7o倍,而一个米国人每年对水的消费量过3ooo立方米。
水资源是一种公共物品,属于全人类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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