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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千四百一十二章 另一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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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的态度。
    简而言之,传销罪属于经济犯罪中的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是牟利性犯罪,也是故意犯罪的一种行为犯。
    非法传销:是与传销几乎同时产生的一种违法行为,最初表现为组织者假借“特许加盟经营”、“自愿连锁经营”、“网络资本运作”、“市场营销”、“连锁销售”、“纯资本运作”、“民间互助理财”、“人际网络”、“原始股基金”等名义从事传销的行为,逐步演变为借用传销组织体系形式和计酬方式。不销售商品或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幌子。从事集资诈骗等违法犯罪的商业欺诈行为,本质是一种有组织诈骗活动,以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为目的。
    尽管各种变相传销的名字表述不同,但其行为却如同一辙:1、参加者通过缴纳“人头费”或“资格费”或者以认购商品(含服务)等形式变相缴纳“人头费”或“资格费”取得加入、介绍他人加入的资格;
    2、通过介绍他人参加展下线人员,并由此建立具有上下层级内部财富再分配关系的组织体系;
    3、组织者利用参加者交付的部分费用支付先参加者的报酬维持运作;参加者的收益由其加入的先后顺序及其展人员数量决定,
    传销是多层次直销中的一种,主要区别是传销收取高额入会费,而多层次直销一般不收入或少收入入会费。
    (从这里可以看出。传销收取高额入会费,是一种**裸的诈骗。其危害人们已广为认识。
    传销产生于二战后期的美国,成型于战后的日本。
    尽管国家三令五申、严厉打击,

第一千四百一十二章 另一代表(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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