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他的胃液里提取到了巴比妥类的残存,也就是安眠药。死者生前并没有其他致命伤,的确是被活活烧死的。
先给死者吃下安眠药,然后再将他活活烧死。这两者之间,其实有些矛盾。
首先,毁尸灭迹就是为了掩盖死者的身份。可是选择偏僻的郊外将活人焚烧,这是不是有些大费周章了?如果这行为是抛尸可以理解,可是作为案发第一现场,这就有些不合常理了。
目前警方唯一能确定的是,死者就是那个驾驶着越野车对何念念行凶的人。而他,很有可能是被雇主灭口的。然而这人无亲无故,他的账户上也没有大笔金钱的流动,在他家里也没有搜到大笔现金。
如此卖命,如果不是为了钱财,还能是为了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