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国姓窃明

首页
关灯
护眼
字体:
第6章 论买房后立刻办房产证过户登记的重要性
   存书签 书架管理 返回目录
跟薛蟠“跟冯渊争买香菱、打死人命”比较相似。
    但具体细节和违法性设计上,还是截然不同的。
    因为沈树人毕竟有后世的法律思维,他对“物权和债权”的差异认识度,绝对比任何一个明朝人都深刻。
    所以,他一开始就想设计一个“先买的人没有登记或者交付,只有契约,而他作为后买的人,有登记和交付,有官府登记过的公信力证据”,
    这样一旦先买的人上门争夺,那就是“抢夺奴婢”,或者“私闯民宅”,如果对方主动挑起冲突,就算反击打死了也不犯法。
    而且,沈树人还详细查阅了《大明律》,还真就找到了一些可以加以利用的边缘条款。
    这事儿用法言法语说起来比较复杂,但是用人话翻译一下、举个例子,就很容易让人听懂了。
    比如,就拿《红楼梦》上薛蟠打死冯渊的案子来说,曹雪芹原本写这个案子,是想抨击“封建豪强恶霸有多嚣张”,
    但显然曹雪芹只是个文学家,同时也是法盲。这个案子只要稍微调整一些细节,薛蟠就可以无罪了。
    中国古代虽然没有《物权法》,但物权高于债权的朴素思想还是有的。
    冯渊买香菱、买了之后“要三日之后再来迎娶”,也就是说他买了人之后没有“交付动产”这个动作,没有事实上占有香菱。所以他对香菱的权益,还是一个“债权”,是一个相对的契约权。
    薛蟠虽然是后买的,但他买的时候看到的香菱,还是一个没有被“占有”的状态,他就属于法律上的“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
    而薛蟠并没有想

第6章 论买房后立刻办房产证过户登记的重要性(4/8)
上一页 目录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