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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心理档案(第1、2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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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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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长达一个多星期的碎尸行为,怎么看都算不上专业。
    合并四个步骤,“1·18碎尸案”的性质便很清楚了——是一起比较常见,由暴力强奸,导致局面失控,进而杀人灭口,毁尸灭迹的案例。本案中,凶手的所有动作,系随正常心理变化而体现,并未发现犯罪标记行为。
    什么是犯罪标记?是指犯罪人为满足心理上或情感方面的需要,而实施的某种特殊行为,这是一种在犯罪进行中犯罪人不必要实施的行为,具有一定的独立性。而在“1·4碎尸案”中,标记行为几乎充斥了整个案子。
    在“1·4碎尸案”中,刻意模仿抛尸行为本身便是一种标记行为。
    通常模仿作案大概有三种动机:第一种,动机明确。凶手企图转移警方视线,扰乱办案思路,最终达到逃脱法网的目的。对“1·4碎尸案”来说,凶手模仿前案风险值太高,于闹市抛尸风险明显大于利益,所以该案模仿抛尸的动机,应该不属于这第一种类型。
    第二种,属心理性动机。来自于后者对前者的盲目崇拜,期望获得相同的关注度,从而获取成就感。此种模仿犯罪,凶手更注重犯罪手法,对被害人的选择无固定类型。但“1·4碎尸案”,凶手对红色衣物表现出了爱意,而且碎尸前曾为死者王莉化过妆,韩印相信王莉一定还有别的方面吸引着凶手,比如:头发、身材、脸形、五官中某个部位等,总之,凶手选择被害人是有具体形象的。那可能来自某个对凶手价值观带来颠覆的女人,也是他形成畸变心理最初的刺激源。也许是他跟踪王莉多日,也许只是运气好恰巧碰上的,于是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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